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批准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合并重整计划引发的变动,变动后吉林省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公司”)持有重整后森工集团60%的股权成为森工集团的控股股东。
●森工集团、吉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是公司控股股东森工集团出资人权益拟发生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