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联营企业司法重整被受理的情况
2020年7月15日,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吉林森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造板集团”)的告知函:人造板集团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送达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破申57号及《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吉01破申57号。根据上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法院公告》,长春中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人造板集团进行司法重整的申请。
二、公司联营企业司法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人造板集团为公司参股公司,公司不存在为人造板集团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情形。公司对人造板集团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截止2019年末,公司对人造板集团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人造板集团司法重整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