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1、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更新街51号。法定代表人:侯强,该公司总经理。
2、被执行人: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451号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翟莹欣,该公司董事长。
3、被执行人:吉林森工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281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4、被执行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036号。法定代表人:于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在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5月21日裁定拍卖执行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4,7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经拍卖,以107,889,600元流拍,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了以物抵债的申请,同意以流拍价接受上述流拍资产以抵偿其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被执行人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7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作价人民币107,889,600元划拨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所欠相应债务。